政策法规
淮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于宣传奖励制度的 通知
淮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于宣传奖励制度的
通 知
为了鼓励“中心”全体人员积极撰写新闻(信息)稿件,及时宣传报道行政审批服务、政务公开和发展环境等工作的主要做法、典型经验及取得的成绩,为领导决策提供全面、准确、及时的动态信息,推进中心工作上新台阶,经研究,特制定宣传奖励制度。
一、奖励对象
“中心”全体工作人员及各窗口工作人员。
二、奖励标准
(一)政务信息被国家级采用的,每条奖励200元;
(二)政务信息被省级采用的,每条奖励100元;
(三)政务信息被市级采用的,每条奖励50元;
(四)政务信息被县级采用的,每条奖励20元;
(五)政务信息被“中心”采用的,每条奖励10元;
(六)新闻稿件被县级以上(含县级)报刊、电台、电视台采用的,有稿酬的按稿酬对等奖励;无稿酬的按上述政务信息奖励标准对等奖励。
三、兑现办法
(一)新闻信息稿件采用后,凭稿件汇款通知单和文章复印件到办公室登记,每季度审核兑现奖励一次。并按《淮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考核细则》有关规定进行加分奖励。
(二)被国办、省、市、县府办、公众信息网采用的信息,由办公室登记、核实、汇总,每季度兑现奖励一次。并按《淮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考核细则》有关规定进行加分奖励。
四、其他事项
(一)上报信息稿件,要经“中心”领导审查。要做到事实清楚,主题突出,文字简练,观点正确。
(二)为保证政务信息的时效性,所有稿件经审查后均可直接投寄,文责自负。凡出现失实消息,造成不良影响的,将取消奖励,视其情况进行处理。
(三)上报的政务信息稿件,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审核盖章。发送前,要查阅登记薄,是否已发。杜绝重复发送同一条信息现象的发生。
(四)每年进行总结评比,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,将进行表彰奖励。
淮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
2008年8月25日